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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发布时间:2021-12-01    作者:梁英武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中提出的一个重大命题,这个命题也写进了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

我国的人民民主,具体地、生动地体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全过程和各环节: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我国民主选举的平等性。根据选举法规定,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则由“代表制”方式间接选举,即由人民群众选举代表来代表自己行使权力、实现意志,保证民主的人民性得到真正实现。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首先是指选举人在每次选举中只享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选举人所投票的价值与效力是同等的。其次是民主选举的自由原则。即指选举人可以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依法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利。中国对选举自由从三个方面加以保障:一是秘密投票;二是自由投票;三是对所有“拉票贿选”行为进行严历的打击。

我国民主协商的广泛性。民主协商是我国社会民主的独特优势,彰显了有事好商量、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决定的人民民主真谛,强调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利益相关各方都能参与其中,并表达自己的意志与诉求从而达成共识。在党的领导下,我们国家不断推进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的统筹推进,形成了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

我国民主决策的科学性。我国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保证人民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这样,就凝聚了人民群众的智慧,形成最大共识,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指出:“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为任何干扰所惑,决不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因为:中国是一个大国,一旦出现“颠覆性错误”,就无力挽回、无法弥补。

我国民主管理的社会性。根据宪法赋予人民的各项权利,我国保证社会各阶层,各组织都参与到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中来,以唤醒人的主体意识,弘扬人的主体精神,发挥人的主体能力,与我们党和国家的事业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100周年“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赢得人民信任,得到人民支持,党就能够克服任何困难,就能够无往而不胜。”

我国民主监督的群众性。我国的宪法赋予人民以监督权利,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民主监督作为“自下而上”的非权力性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党和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我国民主的各个环节环环相扣、彼此贯通,充分保障了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链条。这与一些西方国家的所谓“民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二次大战以后,西方式民主最大的失误就是窄化了民主的过程性,将民主只限于投票选举,极大地限制了民主发展的空间。如果人民只是在投票时被唤醒,而在投票结束后就被送回“冬眠”,那么,这就不是真正的民主。